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4月15日起至90年6月5日犯幫助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訴字第388、390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6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罪,但宣告刑在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