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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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89年2月間起至89年8月2日止犯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109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0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