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2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蔡宏政 原名: 蔡慶 .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24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14日下午2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伊簽立「晶鑽卡契約書」,並以帳號000000
000000號為交易帳戶,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被告若未
依約按期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自到期日起,逾期在
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
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49,84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24付,而原告於本院開庭審理時為訴之聲明減縮為違約金請求
按前開利息10%計算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晶鑽卡申請書、帳
務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合計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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