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家訴字第129號原告丙○○被告乙○○特別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03月28日以91年度亡字第42號宣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巷2之5號4樓)死亡之判決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因出血性腦中風,目前呈昏迷之狀態,並無應訴能力,為免延遲本件訴訟致被告權利受損,准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定被告之胞弟甲○○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即被告之弟,被告配偶 黃瑞燕 前因被告乙○○行方不明已逾7年,聲請本院為死亡宣告,經本院90年度催字第311號准予公示催告,未據被告或知悉被告生死之人於申報期間陳報被告生存之事實,本院以91年度亡字第42號判決宣告被告於民國88年02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後,發覺被告現尚生存,惟因罹患重病,經人護送至新竹馬偕醫院治療,現安置於「甡光老人養護中心」,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6條之規定,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
三、經查,本院91年亡字第42號死亡宣告事件,前依被告配偶黃瑞燕聲請被告行方不明已逾7年,經本院90年度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載於新聞紙,惟未據被告或知悉被告生死之人於申報期間陳報被告生存之事實,因而判決宣告被告於88年02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乙節,業據本院調取前開死亡宣告案卷查核屬實。然被告本人現仍生存,且因出血性腦中風,經人送至新竹馬偕醫院治療,而後安置於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甡光老人養護中心療養中,目前呈昏迷之狀態等情,有原告提出被告之國民身分證供本院查核,及前開醫院開具被告之診斷證明書為證,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甲○○亦自認前揭事實。證人即被告之弟 曾敬樹 亦到庭證稱:被告現仍生存,現在安置於甡光老人養護中心,被告是因為95年07月中風送新竹馬偕醫院急診,經實施開顱手術後安置於上開養護中心,我有親自前往醫院及該養護中心探視,確認係被告本人沒錯,現呈植物人狀態等語,堪信原告之主張為信實。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636條規定提起本訴,聲請撤銷前開死亡宣告判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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