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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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 告 林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零叁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