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黃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6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該罪又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6年3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