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原告丙○○原告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參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