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認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76,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
二、另應補呈:⑴原告商業登記資料,以確定原告組織及法定代理人;⑵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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