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使本院無從對被告為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 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 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訴狀載明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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