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MEAS-SAMOEURN)等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被告乙○○於柬埔寨國之戶政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暨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被告乙○○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