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34號聲請人豐聲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上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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