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第十一列「,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依檢察官之聲請,與前揭施用毒品案件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第十一列「,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係誤載,又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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