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國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昶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協議室進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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