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09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乙○○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丁○○
丑○○寅○○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癸○○聲明人 黃植鳳 兼法定代理人己○○聲明人辛○○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庚○○
辰○○卯○○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
子○○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明人辰○○、卯○○之法定代理人子○○行蹤不明,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村里長證明、報案資料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