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莊靜和 即 林衡敏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裁定照准,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股票103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