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不服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