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建宏律師
陳鼎正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