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七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三月廿二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廿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O四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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