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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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九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