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即俊棋企業社被告丙○○
元偶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六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