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勞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傅標榮 即 楊梅 錫福宮之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依聲請人在民事起訴狀中記載係在桃園縣楊梅鎮紅梅里10鄰15號處,且聲請人亦在起訴狀末敘述『謹狀桃園地方法院』等情,而兩造間亦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在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議會中協調,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協調會會議紀錄一紙附卷可稽,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送狀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從而,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