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新介選任辯護人許文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彭新介所犯妨害名譽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王建魁 與被告業於民國107年3月22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易緝字卷第56至57頁),揆諸前揭法條,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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