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華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020號),本院簡易庭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唐華霙於民國107年1月29日22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新竹火車站前,因不滿 何永龍 與告訴人 彭婉珍 同行,竟自後方將告訴人推倒在地,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右側手肘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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