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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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34號聲請人 王芳 送達代收人 黃惠民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孫恭正 聲請酌定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二)聲請給付扶養費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