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四六號
具保人乙○○具保人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所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先後均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乙○○、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屢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應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乙○○、丙○○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共計六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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