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八號
原告甲0000000000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李松勳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