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楊允元 被告 李永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事件,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楊素齡 死亡後,所有遺產中,其中存款遭被告提領①新台幣625,000元、②526,000元,③車號0000-00號車輛已遭被告過戶,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應返還,依起訴狀(即為請求遺產分割事狀)、訴之聲明變更狀,並未具體表明依該①625,000元、②526,000元,③車號0000-00號車輛應為如何返還之聲明,僅表明「依刑事判決應返還侵權之動產(含現金、汽車),由原告繼承1/2之金額,並限令被告於一定期間內交付原告。利息以5%計算」;又被告追加因被告把被繼承人楊素齡的遺留財產(現金)占有,致使不動產台東縣臺東市○○○路○○○號房屋及坐落基地被法院拍賣,當時拍定價格182萬,但依102年的實價登入系統市價240萬元,差額為58萬,依據原告的權利可分得二分之一,請求被告賠償29萬元,原告雖表示「繼承權受侵害」,然係依據何「訴訟標的」請求亦未具體說明;另原告主張訴請裁判分割係依據「繼承之相關法律」,然繼承相關法律籠統,所指究係為何,亦未具體說明。以上涉及本院審理範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一)①625,000元、②526,000元、③車號0000-00號車輛應為如何返還之聲明。
(二)聲明被告賠償29萬元所憑之訴訟標的。
(三)聲明裁判分割遺產所憑之訴訟標的。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