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高正誠 被告 呂澤 兼法定代理人 呂振勝
許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