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群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一、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叁角,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壹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