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鴻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燕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5年11月1日間邀同相對人馮燕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105年11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2月3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馮燕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相關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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