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5號上訴人太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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