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國興
余天才 翁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炳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余國興、余天才、翁玉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10萬元、6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