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39號聲請人 楊宗坤 相對人 江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二中「…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理由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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