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彥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4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
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彥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048號判決在案,而該刑事判決書於同月15日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復經本院於106年2月6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上訴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嗣於同年月9日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