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小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一、聲請人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丙○○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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