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小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一、聲請人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丙○○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