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勞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21號上訴人 王立杰
陳鏡
弄16號 許恭瑞 被上訴人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三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而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中如有不繳納裁判費者,已繳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須超逾新台幣1,500,00
0元,始得上訴第三審;否則不得上訴第三審】。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家煜附表:
┌─────┬────────┬────────┐│姓名│訴訟標的金額│第三審裁判費金額│││(新台幣)│(新台幣)│├─────┼────────┼────────┤│王立杰│1,214,784元│19,617元│├─────┼────────┼────────┤│ 陳鏡中 │691,200元│11,400元│├─────┼────────┼────────┤│許恭瑞│942,930元│15,52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