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恭賜
李金能
李木林
李文瑞
李泰興
相 對 人 南投縣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庚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及本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
99年度埔簡字第1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
台幣(下同)2,54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爰確定為2,5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