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2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 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王本智
       王敦周
       羅湘晴羅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
0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一六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00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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