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647號
上訴人 林俊成
林陳美
林秀芬
林惠玲
被上訴人 張阿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