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原告與被告 劉夢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