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303號
原   告  蘇俊添
被   告  陳宏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人為 蘇昭霖 ,而非原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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