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相 對 人  黃俊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所為如附件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准予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其於民國100年6月
20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登報公
告、債權讓與通知信函及回執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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