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明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鄭文祺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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