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702號債權人 張侰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介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資料等影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伍拾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陳報利息自109年5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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