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江俊嶙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興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就兩造間所爭執之開發案得標日期、撰寫投標書之合理報酬為何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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