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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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舜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舜丞不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5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9年7月21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9年9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
109年9月11日送達於被告位在臺南市○○區○○街○○○巷○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該裁定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妹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