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701號債權人維新醫療社團法人臺中維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袁樂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曉芬 、 陳永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住院相對人為何?聲請狀記載徐曉芬為連帶保證人,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