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3號上訴人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莊育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基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一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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