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5年度婚字第384號原告 孔桂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原告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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