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23號聲請人 張晁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儒 (原名: 陳宥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或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